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家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沿大理市**镇***路行驶,行驶至***线K1+100米处时所驾车与被害人管某某驾驶的停靠在道路上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88mg/100ml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检察官助理:苏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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