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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自主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其云******号小型轿车沿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往城标方向行驶,22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道**路路口时,所驾车辆与查姆大道路中心隔离墩相撞,造成查姆大道路中心隔离墩损坏、云******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在**道**队路口处查获了涉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云******号小型轿车及车辆驾驶人王某某,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双柏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静脉血样,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8.3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幢**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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