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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7时32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事故执勤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路藏族村入口路段有交通事故需要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在事故现场有一名叫赵某某的男子向民警称其是肇事车辆云P4****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执勤民警在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初步询问的过程中发现赵某某无法对造成事故的前因后果进行陈述,经过民警进一步的确认,赵某某才告诉民警在现场的王某某系事故的驾驶人,因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故让其顶包。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后,其承认当天的4时55分许其驾驶云P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路藏族村入口路段由东往西直行,因为操作不当与和某某停在路边的云PH****号小型轿车及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P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在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王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0.525mg/100ml血。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某某、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已对云PX****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木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交通事故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家、和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退赔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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