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街**街坊**栋**单元**室,现住乌海市乌达区皇冠路**街坊**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面包车于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大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荔 

2020年122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