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7月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26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高县**镇**路**饭店行驶至**镇**号桥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1.2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临高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1.一辆二轮摩托车;
2.酒精吹气测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冼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燕
书 记 员: 王秋燕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村**号,联系方式:1397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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