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镇**村。201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S3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沭河大桥路段时,自行撞至路沿石后在车内睡觉,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汝金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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