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街**号**幢**室。2018年12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1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G****小型面包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自芙蓉新村路口往海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9月29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15mg/100ml,系醉酒状态。
另,被告人王某某在2013年5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2月29日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罚款人民币18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现场查获照片、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个人基本信息表、嫌疑人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街**号**幢**室。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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