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 某某村,不是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在文明大道和中州路交叉口向北路西第三地毯厂家属院门口通道内挪动车位,后将车停放在该通道口处后在车内睡觉。因该车挡路,路过群众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经血醇检验报告,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