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6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麟游县**村**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麟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麟游县城金麒麟酒店用餐期间饮用白酒,8时许,王某某吃晚饭后驾车驶离酒店,行至青莲路时,被设点检查酒驾的交通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19.2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麟游县**项目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