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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04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京N****0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光街北侧路段时,因其涉嫌酒驾被公安人员查获,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王某某体内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公安人员将王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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