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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77********,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务工,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号二轮摩托车途经靖安县**镇**村**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赣******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887号鉴定意见、江西神州[2019]技鉴字第W0086号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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