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9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3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路**庄**号。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沣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登路转盘东侧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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