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AW12L3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奔驰路交汇东5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查缉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睿
检察官助理:郭飞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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