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AW12L3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奔驰路交汇东5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查缉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睿

检察官助理:郭飞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