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辽A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镇**村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7.3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材料、归案情况;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