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1******,甘肃省金塔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轿车,于2020年9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甘F*****号小型轿车,从金塔县**镇**村**组殷某某家出发,沿酒航公路回到县城后,当其驾驶车辆沿金塔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塔县龙威少林武馆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判处刑罚,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