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57***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德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德济路与南关街向西约10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并停在此处的电动两轮车(郑州防盗备案号111****)、张某某驾驶并停在此处电动两轮车(郑州防盗备案号363****)、张某甲停放此处的豫AN6***号小型面包车、王某甲停放此处豫B8A***号小型轿车以及罗某某停放此处的豫A3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李某某、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0.13mg/100ml。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王某甲车损费共计50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张某某车损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罗某某车损费共计38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李某某车损费、误工费等共计12500元并取得其谅解;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张某甲车损费共计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个人社保信息明细信息;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7)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8)协议书及刑事责任减免申请书;
(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11)年龄证明;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张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琦
崔志伟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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