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晋M7****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茂名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收费站设施损坏。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46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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