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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市**市场园工作,户籍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路**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期**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中路希尔顿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红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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