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C*****号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秦皇岛港新桥口门岗处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4.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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