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4********,汉族,大专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2172)从晋江市**镇**医院出发,行驶至晋江市**镇**酒店门口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闽C*****牌小型轿车(车主李某某)和闽C*****牌小型轿车(车主李某某),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3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加贺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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