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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确山县普会寺镇*****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山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湘华

 检察官助理:张  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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