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121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屯,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大洼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L****9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小区售楼处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潘某某驾驶的辽L****0号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车中未实行右侧通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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