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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0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15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松树镇向松树矿方向行驶,行至松树矿医院附近公路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鉴定意见;

2.​ 书证;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欣泽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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