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农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9时,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吉GDS***号黑色现代牌轿车在白城市到保镇北路口村村通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带王某甲到白城中医院进行抽血采样。2020年11月11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借车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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