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9号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委,住洮北区吉府家园B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吉G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民警到白城市博爱医院门前处与赵某某驾驶的吉GB***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36.0mg/100mL,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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