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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7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天祝县**区**厂内倒车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甘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31日20时03分,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两份,各2ml,依法低温保存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中待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5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为被害人修理受损车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尚发萍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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