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8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由北二环线往江麓广场方向行驶,至先锋街道办事处路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2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
区**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387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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