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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7日被本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浙CK****小型轿车在武冈市铜宝路“铜宝酒楼”前路段,将被害人汤某某驾驶的湘EG****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3月22日0时33分的血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

2.2019年9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驾驶证于2019年6月11日被吊销)湘E7****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武强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武强路与普岭路交叉路口地段左转弯的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湘E7****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9月29日22时49分的血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以上两次交通事故均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银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某、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739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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