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父亲王某乙在家吃饭并饮米酒。同日14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攸县**镇**建材市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杨某某驾驶的湘******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151.2mg/100ml。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20年3月17日
附:_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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