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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D型驾驶证现已注销),饮酒后驾驶鄂F****3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至南河桥头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城关镇南河桥头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王某某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51.1mg/100ml,依法将王某某带至谷城县中医院提取血液。同年2020年03月2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4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78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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