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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楼**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86****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八达运输公司路段时,被光明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0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拒不配合制作讯问笔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2月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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