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住洪某某XX乡XX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MXXXX号机动车行驶至洪某某牛站街西门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22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5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26.6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月2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洪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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