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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洛阳市**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洛阳市**区**镇**号小区**超市附近吃饭喝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为豫C*****号的两轮摩托车沿**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桥公司门口北处时与申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申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mg/100ml。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伊滨交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月9日,申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购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申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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