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洛宁县**乡**村路段处,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让其朋友时某某到现场顶替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时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说出实情,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抽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时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霞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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