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86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7时25分许,河南省唐河县**乡王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唐河县**老家送礼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泌阳县**镇**村委**村南路段时,被高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1172号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家甫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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