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省**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08月2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县*****村南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鉴定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8.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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