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在滑县**镇**胡同,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家务事与孙某某发生纠纷后,驾驶豫EQ****号小汽车自滑县**胡同**口离开,行至滑县向阳路后,沿向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向北转弯驶入**小区,后又自东向西返回**同。因被他人举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胡同**口后被查获。后民警遂带其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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