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31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FK****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汤阴县宜沟镇商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宜沟镇派出所东侧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朱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