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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上21时30,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广场前大街“小商品超市”门口,与本镇刘店村民赵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某某、崔某某、赵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6张(含出警、抽血、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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