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街**号,住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2时45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延津县**乡**村路段处时,与崔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13.6mg/ 100ml,属醉酒驾驶。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30日,王某某与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崔某某车辆损失1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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