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北京市**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居住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5时14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京G*****小型轿车沿蠡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王某某经乙醇含量检测为10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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