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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卢龙镇**大街老**组**号,现住址:卢龙县卢龙镇**苑小区**单元**,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广场桥头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0二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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