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LS**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望都县交警大队门口9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9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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