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镇**街,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8时30分,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段处,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载乘王某甲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驾驶辽A****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害人田某某(待左转,载乘李某某)发生碰撞,随后该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由北向南驾驶辽A****Y号小型轿车的被害人纪某甲(载乘薛某某、纪某乙)发生碰撞,导致纪某甲驾驶的车辆与季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李某某、纪某乙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纪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两份;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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