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2小型汽车,当其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十马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所持驾照、现场呼气测试结果单、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查获被告人王某某的现场照片、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的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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