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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德安县宝塔乡**村委会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林某某、程某某等人在德安县宝塔乡九里村家里喝酒。酒后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去往德安县富阳春天小区。当车行驶至德安县**路**路交叉路口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在德安县中医院对王某某提取了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宏

助理检察员:夏志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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