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凌晨0时23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D1N****号牌小汽车从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澄华路高速桥下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澄华街道下窖居委新乡横路七直巷附近路段时,因醉酒撒酒疯闹事,附近群众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并将王某某移交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审查。民警当场对王某某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70 mg/100ml,属醉酒状态。民警将王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带回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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