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324国道峡山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照片材料等;
2、现场笔录;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汕公(司)鉴(化)字[2019]04150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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