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ZF***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永城市**镇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录像光盘一份;3、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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