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86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牛城乡李寨路口时与前方正在左拐弯赵某某驾驶的豫N01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穆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华伟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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